章程与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

一、目的

通过对基金会开展的项目进行管理,控制活动风险和预算,以确保与基金会的使命和宗旨一致,达到项目预期目标。

二、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与公益产品、服务质量相关,并且金额大于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职责

理事长或经授权的秘书长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批。

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整个项目负责,对项目过程进行监督和风险控制。

项目负责人或授权项目专员负责拟定职责和方案,实施项目的具体工作。

理事长和秘书长为项目提供必要的资源,必要时对项目结果进行评估。

四、工作程序

项目立项: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后予以立项。

提交项目计划书: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准备阶段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初稿,秘书长负责审核,经理事长或经授权的秘书长签字审批。若项目内容涉及到民政局厅规定的重大事项,则在项目启动前向民政厅报备。

项目执行过程: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执行,并定期汇报秘书长控制项目过程中的风险点。

项目评估和反馈: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执行和反馈报告,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或经授权的秘书长将对项目结果进行评估。

    (与本程序相关的记录及时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