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与制度

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安徽张海银种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安徽张海银种业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属基金会法人。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进行独立核算,同时接受理事会、监事和民政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按基金会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利用基金会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管理的重要经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性。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要求,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监事属于内部监督人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基金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的理事长领导基金会项目处开展工作,财务业务须理事长和财务经理签字后报销。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当年资金运作和财务工作重点。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岗位设在财务部,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九条 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制度规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基金会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基金会定期向捐赠人等相关单位公布各项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和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精神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处工作人员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审计,以及相关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政府资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票据,全部收入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全额进入账户,资金的使用也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理事会年初工作安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九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五章 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分类:

(一)根据募集社会捐赠范围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二)根据基金设立的属地不同,全国性基金会和地方性基金会。

(三)根据捐赠(赞助)者意愿,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不指定捐赠、赞助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指定捐赠、赞助用途的基金)。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根据基金分类进行项目管理,并按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审计。年度财务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每年12月汇总项目,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财务按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资助项目时,应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并根据项目需要编制项目预算明细和申请资助的金额。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明细进行初审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经费是指基金会资助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咨询费、合理的劳务费、印刷费、材料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资助项目经费。严禁使用资助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时,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组织捐赠收入、进行资金运作发生的业务费及进行日常运行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按如下规定列支: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基金会管理费用及业务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3%;基金会组织捐赠和资金运作发生的业务费和管理费,按成本核算原则在基金会非限定性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组织捐赠收入发生的业务费及管理费,一般在相应非限定性基金中列支,其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3%。

第二十九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按时提取各项准备金。基金会财务按规定比例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向理事会提交申请报告,经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批准后按时提取,以便提高基金会的抗风险能力。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一条 年度相关项目开展后的预算可分开,在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和财务部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及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

第七章 资金运作

第三十三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的秘书长)和财务经理批准,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增值。

第三十四条 资金运作年度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一)对于银行存款和相关理财产品,可根据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在获得基金会理事会整体授权的情况下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行安排资金使用。

(二)对于除银行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之外的具有高风险的资金运作,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的秘书长)和财务经理签批后的文件,交基金会财务划转到指定资金运作业务收款账号上;金额超过100万元,还应有理事会集体批准文件,交基金会财务划转到指定资金运作业务收款账号上。

第三十五条 资金运作的增值部分应计提各项准备金。

第八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九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部归总登记,各部门具体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单价在20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第四十五条 管理程序

1、固定资产的购置

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统一购置。如有特殊要求需购置专业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各部门须在购置申请中注明。购置固定资产总价不超过20,000元报秘书长审批,超过20,000元(含)至100,000元须报理事长审批,超过100,000元(含)须报理事会审批。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经办人负责签收签字入库。财务部应对固定资产名称、价值、数量、保管人做项目登记。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与财务部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2、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

领用固定资产有使用部门填写领用单,报秘书长审批。各部门要设专人保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熟悉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和保管方法,认真操作。

3、固定资产调拨

各部门需要调拨固定资产,需填写调拨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调拨。未按规定办理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有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4、固定资产维修

因长期使用,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维修价格过高或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按报废处理。

5、固定资产报废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有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将签字确认的清单及相关批件交财务部,以核销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经理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 销毁会计档案须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章 附 则

五十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